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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如果你登山你必須知道─反對不合理的登山管制與罰則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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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不曾登山,你也對滿清末年列強對清朝的不平等條約略有耳聞。如果你懂重機,你會知道法律對重機是如何的不友善而無視。而這是一個正發生在台灣登山界的,官 ...


就算你不曾登山,你也對滿清末年列強對清朝的不平等條約略有耳聞。如果你懂重機,你會知道法律對重機是如何的不友善而無視。而這是一個正發生在台灣登山界的,官員為了自己而踐踏人民權益的,血淋淋的進行式。在看似絕境的當下,唯有團結,我們才能逆轉絕境、爭取到屬於人民真正的自由。

讓我們動動手指革命吧!不管你爬不爬山,放任政府訂定不合時宜、無視專業、逃避問題、保護官員的法規,總有一天會回過頭害到自己、浪費你的納稅錢。

上一個是重機,現在是登山,下一個,是誰呢?

鍵盤革命,從這裡開始,請支持連署:

「反對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臺中市、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不合理登山管制與罰則」

正文很長很長,長到成為雪羊出生以來最長的一篇文,是登山界被抹黑且無人知的辛酸。如果你有興趣了解台灣正在發生什麼以不專業領導專業的荒謬故事,就請買片雞排來配。也或許,這樣的事件、這樣的群體發聲,也可以配上這麼一首歌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mmXB4RL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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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中走過二十日,其實心中一直懸著山下對於登山管理法規制定的種種不堪與醜陋。為什麼這樣一片美麗的山林、涵蓋70%國土面積的壯闊土地、那傲視國際的無盡藏,即將被一群連玉山雪山南湖大山都沒造訪過,只待過辦公室的議員高官們,以完全不符合台灣登山現況與需求的法規進行變相封山,還帶風向讓對山林比較陌生的社會大眾覺得他們有做事,是在降低山難發生、節省國家救難資源,好棒棒呢?

看起來是「美意」的法規,從台中市開始就不是為山友而定,而是為高官、政府自己量身打造,目的不是「防止山難發生」,而是「保護官位」。

山友是什麼?抱歉,對他們來說,山友就只是一群「麻煩」而已。能盡量降低入山的人數,就能省下更多的麻煩。因此,台中市訂定的自治條例,充滿了對山友的不友善與不平等甚至違憲的條款,南投縣看到更喜孜孜的複製貼上三讀通過,玉山雪山國家公園更蓄勢待發。

就讓我以一位百岳過半登山者的身份,為大家攤開,這包在美麗糖衣下的毒藥,政府瞞著你的「OO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真面目—「山難促進暨責任免除條例」。

1. 不從根本解決問題,只重視罰則:

通篇條例不提「成立專責救難單位與主管機構」與「推廣登山教育」、「登山風險自負」等治本方案,只想以現有體制繼續壓榨鄰近山區的消防隊員從事非其專業的救災職務、不想改善山難救援的品質與效率,反而只有給山友的一堆不合理限制,如一定要跟領隊、不能改路線、不准開路、領隊一定要有初級救護執照、必須保登山險等等,違反就要如何修理你的處罰條例。

殊不知,這些限制,才是促進山難發生的推手,登山貴族化與地下化的真正元兇。有錢才能爬,那是貴族化(保險動輒五百一千,商業團動輒四千八千);限制過多,那是地下化。

2. 立法邏輯完全與現實脫節,無法應用在真正的登山活動之中:

字裏行間可以看出,這條例「人多就安全」、「有領隊就安全」與「領隊有證照就安全」的鴕鳥心態有多麽嚴重,很明顯就是完全沒在登山的人才講得出來的天方夜譚。

「人多就安全」?

試問,1個作了充足準備的登山家獨攀,與10個第一次爬山的完全新手結伴上山,哪個比較危險?一般大眾因為不了解,被以往媒體灌輸太久「登山要結伴」的陳舊觀念,一定會選10個人安全;但只要是山友,就算是只爬過一兩座山的初心者,也能非常明確的指出,1個充足準備的登山老手,絕對是比較安全的。因為10人新手連領隊也新手(這法規竟然以為會EMT就會爬山,不要笑死人了)的話,非常有可能因經驗問題導致領隊帶著全隊一起山難的局面,著名的奇萊清大山難(7人隊伍,2人生還),就是這麼來的。

「有領隊就安全」?

今年清明連假著名的北二段大台中登山隊靜宜教授墜崖事件(8人隊伍,2人罹難),就是最好的,鐵錚錚的例子。北二段出了名的危險,領隊圈也都知道那次的領隊是個盡責的好領隊(事發前已身先士卒英勇架繩確保隊伍,但還是發生憾事,事發馬上垂降到遺體旁等待,一直到救難隊員抵達才跟著遺體一起下山,令人動容)。但這樣一個厲害的領隊,就能防止山難發生嗎?答案是否定的。領隊可以降低山難的風險沒錯,但因為在山上行走時,「不是每個人都用繩子跟領隊綁在一起」,所以只要間隔超過30公尺,所有隊員都只能自己照顧自己。

真正能降低山難發生的,是隊員自己正確的知識和技巧,是除了教育以外,沒有任何方法可以達成的。

而這法規竟然逃避現實到,以為在台灣登山跟爬聖母峰一樣是全隊用繩子跟領隊綁在一起,真的是笑掉國際大牙。而且以此法最推崇的「人數超多又有領隊帶」的商業團為例,在劣質商業團中,整個隊伍距離拖超過100公尺根本是常態,請問中後段隊員沒跟上,領隊顧得到嗎?難道領隊要學會瞬間移動才能帶隊?促進登山安全從來都是隊員自己的責任,限制要有領隊帶領,完全沒有意義。

「領隊有證照就安全」?

才怪,在高山上有突發狀況只有三個選擇:A還能走就直接撤退下山,B不能走就叫直昇機送下山,C直接躺平的用袋子裝下山。一般證照如EMT在醫療資源缺乏的高山是武功直接對折甚至半殘,就算是最頂級的野外急救證照美國WFR(Wilderness First Responder)國際通用9天課程要價28500還不保證領照,有效期限三年要複訓,這樣的證照也不保證能防止「墜崖」這種風險了,這條例何德何能限制隊伍領隊一定要有證照才能帶隊入山?我一張EMT就上山,但在山上要什麼沒什麼的情況,真的有辦法滿足緊急救難的條件嗎?有證照出事一樣要叫直昇機「浪費救難資源」。不必要的限制,叫做累贅,也是變相鼓勵爬黑山與圖利商業團(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有那樣的證照,也沒絕對必要)。

領隊必須要知道怎麼處理緊急狀況沒錯,但這不能成為一種入山限制。要限制,也必須是限制以登山作為營利目的的登山團體,那些山難真正最大宗來源的劣質商業團,領隊必須要有WFR證照跟國際標準接軌,才能帶隊。畢竟有賺錢,就是要比別人專業,不是嗎?說在打壓業者生存的人,你知道優質商業團的領隊都有WFR證照嗎?那是可是出來混口飯吃的「基本」啊!想找優質商業團安全爬山?先看看領隊有沒有WFR證照就對了。

諷刺的是,最好的領隊,是在危險發生前能預知並帶領全隊迴避的領隊,那是永遠無法用「證照」量化的能力,叫做「經驗」。

以上三點,將立法者「完全不懂登山」、「不食人間煙火」、「只想逃避責任將則任全部推給領隊」的惡劣心態,展露無遺。罰則裡面,針對領隊罰得特別多,誰出來當領隊出是誰倒楣的意思。

3. 為什麼會成為「山難促進暨責任免除條例」:

法規定了非常多不合理、不必要、也辦不到的限制,隨便舉一個「領隊需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就有多少人辦不到?以為人人有功練、人人EMT?再一個「強制辦理登山綜合險」,為什麼沒有「我不想辦保險,出事直昇機錢我自己出」的選項?完全沒有考慮到「我花了保險錢,只要不是颱風來,我一定要完成行程、賭賭看天氣會不會變好、斷崖過不過得去,否則就是浪費錢、虧大了!」的心態究竟會導致多大的災難發生!!這才是重點啊!就算有這樣的證照和保險,沒有避險知識也無法防止山難發生,完全只是找人民麻煩的條款罷了。立法的,你是要給搜救人員添多少麻煩才甘心?

更妙的是,因為這條例有諸多不合理限制,一旦上路實行,主管機關在事發後就可以翹著二郎腿挖鼻孔對你說「誰叫你要違法,怪我囉?」,然後山難事件有增無減,可謂司法奇觀。

4. 限制當管理,封山將最醜陋的污穢都藏在山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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