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周日晚(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發射催淚彈及布袋彈清場,一名戴頭盔及眼罩的少女右眼球疑被布袋彈打至破裂。據了解,受傷少女任職獸醫護士,今日(14日)「爆眼少女好朋友」發表一篇文章,內容獲得少女及其家屬同意。
文章會放在連登討論區,以下為全文內容:
各位連登巴絲:
我係爆眼少女嘅朋友 由細相識
當然 無fact check 亦無證據證明
知道嘅朋友 會心照
因應警方多日以嚟嘅說法
有以下睇法想同大家講:
證物方面:
經過呢個幾兩個月嘅事情
你覺得警方仲值得我哋嘅信任咩?
任何目前掌握證據嘅人
請勿亂交畀警方或任何人
亦請勿相信任何人
如果我朋友要拎番任何證據
一定會搵律師公開公正處理
始終有個第三者見證 係一個保障
我哋會適當時候搵方法拎
另外
警察點解成日要人哋畀資料你?
點解唔可以交代當晚實際咩情況下開過槍
唔通開槍嗰位警員 唔清楚自己開槍時係射向咩人/物件
射咗幾多槍
射完後該人/物有咩反應
點解要開槍
警方係絕對有責任向公眾交代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
我哋有權利知道
警方係基於咩情況及條件下需要開槍
尤其是宜家實實在在有一個人因為警察開槍而受傷
唔該警方做番個男子漢
咁多影片同相片嘅證明下
唔好再抵賴最基本嘅事實
就係我朋友隻眼係被布袋彈所傷!
係咪前線警員想開槍時
就可以隨便開槍射向市民?
甚至瞄準市民頭部發射??
「根據日內瓦指引:布袋彈只可向下半身發射,絕不應瞄準頭部,否則 屬 非 法 使 用」
警方宜家連畀個當時開槍嘅理由都唔敢
叫市民如何相信警方係擔當保障全香港市民人身安全嘅角色?
經濟方面:
另外 錢方面 大家唔使太擔心
暫不對外眾籌 有需要再公布
私下親朋好友無條件嘅信任 我哋收到
多謝關心
最後
亦辛苦記者朋友多日來嘅關心
明白你哋職責所在
但希望畀番多少少空間家屬 感謝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事主給予口供將承受被控告的法律風險,因變相「自我招認」當時在現場,警方或可控告她非法集結。他續指出,事主錄口供後,警方將調查她當日在現場的角色及舉動,或有理由解釋當日開槍是合理決定。他質疑,這樣的調查存在利益衝突,故認為需要有獨立調查委員會。
原文
來源 source: http://lam77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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