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位楊姓老翁於三年前過世,生前他曾叮囑膝下三名兒子要負起照顧母親梁婦責任,每個月按時給3500元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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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次子依照約定按月匯款給媽媽,而繼承兩棟透天厝的小兒子卻耍賴八個月不付,

讓梁婦相當不滿按鈴控告麼兒,打算撤銷贈與,嚇得小兒子趕緊匯拖欠的撫養費,

但已於事無補,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楊男違反扶養約定,判2棟房屋應移轉登記給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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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指出,小兒子繼承的兩棟房屋本屬梁婦所屬,不過2015年楊姓老翁往生後,

在梁婦不知情的情況下,兩棟透天厝以贈與轉移給麼兒,如今老麼並未確實履行撫養義務,

她希望能取消贈與取回房屋。

老麼表示,父親生前將房子從母親名下轉到自己手上,媽媽也都知情並且同意,贈與應屬有效。

至於遲遲不付扶養費盡孝道,小兒子認為媽媽在父親死後已領取100多萬保險金,

且每年還能向保險公司領取5萬生存金,哥哥另外還給她37萬元,認為母親並沒有

不能維持生活,因此沒有要求他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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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橋頭地院判贈與無效,老麼不滿上訴,高分院傳喚承辦代書後,確認梁婦當初知情且

同意把房子贈與給小兒子,改判贈與有效,不過法庭上也傳喚大兒子到庭說明,調查梁婦主張撤銷贈與有無理由。

大兒子在庭上表示,爸爸生前交代他與弟弟們要匯生活費給媽媽,因為父親認為「兒子繼承房產,

就要承擔照護媽媽生活的責任」,三名孩子對此都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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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當時三兄弟協定撫養的內容就是按月給付,不能過好幾個月一次給,

因此認定麼兒在扶養義務上屬實不完確,楊母可以撤銷贈與,

判他需將兩棟房屋返還母親,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