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 年 8 月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在 8 號風球生效期間工作後,回家途中遇上意外,導致掌骨骨折等多處受傷。香港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樹旭經審訊後裁定,Foodpanda 母公司須負 8 成責任,向外賣員賠償逾 134 萬元。
8 號風球生效後仍須完成訂單
案件原告為 48 歲南亞裔 Foodpanda 電單車送遞員 Khan Farooq Ahmed,被告為 Foodpanda 母公司 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綜合判詞內容,事主原定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晚上 8 時至 12 時工作,提早在晚上 7 時 34 分開始,當時正懸掛 3 號風球。晚上 9 時 15 分,Foodpanda 透過 Telegram 通知送遞員即將懸掛 8 號風球,著送遞員考慮安全後選擇是否完成訂單,同時亦會停止接受新訂單。
晚上 10 時 40 分天文台懸掛 8 號風球,Foodpanda 在 4 分鐘後向送遞員表示暫停服務。事主在尖沙咀金馬倫道一大廈領取最後一宗訂單,送至尖東富豪九龍酒店,於晚上 10 時 58 分完成工作,當時 8 號風球已生效約 18 分鐘。
回家途中遭強風吹倒受傷
事主供稱當時不知道已懸掛 8 號風球,認為手上沒有訂單便回家。他承認知悉天氣惡化下仍決定駕駛電單車,途中被強風吹倒,導致背部、右膝和右手手指受傷。意外在他完成最後一宗訂單後約 20 分鐘發生,當時他距離送餐地點約 6.5 公里。
事主的傷勢包括髕骨、掌骨骨折須做手術,翌年因頸部、背部和右膝疼痛再次入院,診斷出椎間盤突出,手指能力減弱,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嚴重抑鬱。
法官指平台工作制度不安全
法官李樹旭在判詞中指出,外賣員承受巨大壓力,需要接受所有訂單以保持收入。Foodpanda 根據送遞員表現分成不同組別,一旦送遞員拒絕某數量訂單就會被降低組別。法官認為事主工作勤奮,大部分時間位於首兩組別,相信他與其他送遞員一樣承受巨大壓力,需要接受所有訂單以保持較前組別及收入。
平台辯稱員工有權拒絕接單
針對 Foodpanda 一方力陳外賣員有權拒絕接受工作,法官反駁指「恕我直言,這屬狡辯」。法官指出此說法完全忽略送遞員收入及表現,取決於他們接單和完成的數量,而在颱風或惡劣天氣下更多顧客下單,送遞員工作最繁忙。
法官認為 Foodpanda 一方指事主有權在高峰時段拒絕接受訂單,除了違反常理,更有違僱傭條款。法官認為上述工作制度不安全,公司在 8 號風球生效後仍要求事主繼續工作,使他們面臨不必要的受傷風險。
違反勞工處惡劣天氣工作守則
法官指出 Foodpanda 違反勞工處《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要求僱主須提供進行工作所需裝置如通訊系統。惟公司僅依賴送遞員在 8 號風球生效期間開啟 Telegram 來查看相關訊息,屬於未能及時向送遞員發訊。
法官認為 Foodpanda 要求送遞員簽署的僱傭條款「實際上是試圖繞過《守則》」,因《守則》要求在戶外工作的僱員停止工作,找尋安全地方暫避。「在我看來,這明顯違反了《守則》」。
賠償逾 134 萬元
法官不同意 Foodpanda 一方指事主須佔 85% 責任,認為事主僅有的責任是沒查看有關即將懸掛 8 號風球的 Telegram 訊息,以及在決定駕電單車回家前沒有找到安全地方暫避。最終裁定本案 80% 責任在於 Foodpanda,事主則佔 20% 責任。
法官考慮到事主的整體傷勢、合理病假為 14 個月、收入損失,以及將來未必能再任送遞員而僅能從事保安等工作,裁定共獲賠償 1,348,209 元。
來源:法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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