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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配合整體防疫政策及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並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勞保被保險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Q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於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可否申請傷病給付?
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5類傳染病,其確診者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強化輕重症分流,於111年4月8日公告「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規定確診個案符合一定條件者,調整為居家照護,並給予相關醫療照護措施。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勞動部於111年5月6日以勞動保2字第1110150260號函釋放寬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Q2.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要件為何?
A:請領傷病給付之要件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 進行居家照護。
2.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二、職業傷病給付
1.因執行職務染疫
2.進行居家照護。
3.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4.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Q3.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A: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居家照護只因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依普通傷病給付與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 舉例:
(1)於111年5 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 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 天起)=5,343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 COVID-19,依111年5 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4天(隔離之第4天起)=3,053元
二、 職業傷病給付
1.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 舉例:
(1) 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之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7 日(隔離之第 4 天起)=10,687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 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6107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45,800 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4 日(隔離之第 4 天起)=6,107 元。
按照最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拉高至7萬2800元,但因為本法自今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所以前5個月的最高投保薪資仍為4萬5800元,這1個月才拉高到7萬2800元。
所以目前最高投保薪資為(45800X5)+(72800X1)÷6=50300,而職災傷病給付就是(50300÷30)x4日=6,707元。
但若以本月之後開始算,都以最高投保薪資來看,則為(72800÷30)x4日=9706元;但目前不會有人拿到這筆數目。
Q4.申請傷病給付應備文件為何?
A: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須檢具下列文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勞動部辦理:
1. 傷病給付申請書。
2. 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 APP 登載「PCR 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3. 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請領職業傷病者,應於申請書填載染疫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確診者可以申請傷病給付的條件。(圖/翻攝自勞動部臉書)
Q5.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A: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可於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Q6.被保險人未確診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 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
1.不可以。傷病給付是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所給予之薪資補助。是以被保險人須經「確診COVID-19」, 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2.至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居家隔離」,或自國外入境之 「居家檢疫」,並非確診者,不符「遭遇傷病」之請領要件, 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Q7.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 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不可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領到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自主健康管理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可外出正常生活,故不符合請領要件
Q8.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
A:
1.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2.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其餘相關問題與規定,可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來查看
▼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一次看。(示意圖/pixabay)
●東森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居家照護的人數不斷飆高,很多民眾憂心,沒辦法上班形同「吃老本」,但先前勞動部放寬勞保規定,輕症或無症狀確診者,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以下也幫大家整理相關問題,申請規定、條件一次看。
▼勞動部公布相關傷病給付請領規定。(圖/翻攝自勞動部臉書)
勞動部表示,配合整體防疫政策及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並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勞保被保險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Q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於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可否申請傷病給付?
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5類傳染病,其確診者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強化輕重症分流,於111年4月8日公告「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規定確診個案符合一定條件者,調整為居家照護,並給予相關醫療照護措施。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勞動部於111年5月6日以勞動保2字第1110150260號函釋放寬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Q2.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要件為何?
A:請領傷病給付之要件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 進行居家照護。
2.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二、職業傷病給付
1.因執行職務染疫
2.進行居家照護。
3.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4.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Q3.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A: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居家照護只因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依普通傷病給付與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 舉例:
(1)於111年5 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 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 天起)=5,343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 COVID-19,依111年5 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4天(隔離之第4天起)=3,053元
二、 職業傷病給付
1.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 舉例:
(1) 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之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7 日(隔離之第 4 天起)=10,687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 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6107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45,800 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4 日(隔離之第 4 天起)=6,107 元。
按照最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拉高至7萬2800元,但因為本法自今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所以前5個月的最高投保薪資仍為4萬5800元,這1個月才拉高到7萬2800元。
所以目前最高投保薪資為(45800X5)+(72800X1)÷6=50300,而職災傷病給付就是(50300÷30)x4日=6,707元。
但若以本月之後開始算,都以最高投保薪資來看,則為(72800÷30)x4日=9706元;但目前不會有人拿到這筆數目。
Q4.申請傷病給付應備文件為何?
A: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須檢具下列文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勞動部辦理:
1. 傷病給付申請書。
2. 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 APP 登載「PCR 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3. 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請領職業傷病者,應於申請書填載染疫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確診者可以申請傷病給付的條件。(圖/翻攝自勞動部臉書)
Q5.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A: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可於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Q6.被保險人未確診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 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
1.不可以。傷病給付是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所給予之薪資補助。是以被保險人須經「確診COVID-19」, 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2.至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居家隔離」,或自國外入境之 「居家檢疫」,並非確診者,不符「遭遇傷病」之請領要件, 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Q7.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 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A:不可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領到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自主健康管理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可外出正常生活,故不符合請領要件
Q8.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
A:
1.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2.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其餘相關問題與規定,可洽來查看
▼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一次看。(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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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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