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民航處宣佈,由 4 月 7 日起,乘客在航班上不得使用鋰電池外置充電器(俗稱「流動電源」、「尿袋」或「充電寶」)為其他電子裝置充電、亦不得為外置充電器本身充電,並禁止將該類裝置放置於飛機行李架上。這項新規定源於多宗飛行期間因外置充電器導致起火的事件,民航處決定全面收緊相關規管,提升航機安全。
本月 3 月 20 日,香港航空一架空中巴士 A320 客機由杭州蕭山機場起飛,計劃飛返香港。當日下午 1 時 56 分,飛機在飛行途中疑因一個放於行李架的外置充電器起火,導致煙霧迅速瀰漫整個機艙。空姐及乘客一度合力向行李架淋水撲火,最終客機需緊急迫降福州長樂機場。該班航班上共載有 160 名乘客及 8 名機組人員,所幸全部安全撤離。
事件發生後,民航處高度關注外置充電器潛在的安全風險,並迅速作出回應。該處早於 2 月已向航空界發出初步通告,提醒航空公司必須嚴格執行與乘客攜帶物品有關的安全指引。及至上周五(3 月 21 日),民航處與本地航空公司代表舉行會議,經商討後於今日(3 月 24 日)正式發出更新通告,公布即將生效的三項新規。
根據新指引,本地航空公司除需繼續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對乘客攜帶物品的基本要求外,還需確保乘客在航班期間:
不得使用外置充電器為任何便攜式電子裝置充電;
不得為外置充電器本身充電;
不得將外置充電器放於行李架或其他非隨身攜帶的地方。
目前多數航空公司已禁止乘客將鋰電池類備用電池(包括外置充電器、鹼性電池等)放入寄艙行李。因此,旅客僅可於隨身行李內攜帶相關設備。民航處建議市民如對新規定有任何疑問,應於出發前向所乘搭航空公司查詢,以免因攜帶限制物品而造成不便。
民航處強調,會繼續與航空公司及相關單位保持密切溝通,並積極監察新規實施後的執行情況,確保乘客與機組人員的飛行安全得到更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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