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提出建議,5 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以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建議提出如觸犯有關罪行,最嚴重可處終身監禁,較現時《不誠實取用電腦》最高判囚 5 年為高。
諮詢文件中提出 7 項建議,當中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為新訂罪行,建議並規定要有惡意成份。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解釋,此做法是因為難以證明涉案人士的意圖,另取覽數據後意圖作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
至於「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如加入通訊軟件 WhatsApp、Telegram 群組,有機會包含犯罪討論,陳指他相信有關行為不成為「管有罪」,但會有其他法例可作處理。但如果有人製作黑客軟件、專門用作入侵電腦或癱瘓程式,而相關群組內管有該程式就會屬於違法。
建議又提出為 5 項罪行訂立「合理辯解」作為法定免責辯護,細節會在公眾諮詢期間再行檢討。小組舉例如網絡安全專業工作人員在未獲授權下取覽數據,以檢查是否有安全漏洞;又或者僱主在未獲授權下截取僱員在公司電腦的數據等,是否可納入免責保護。
建議提出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如屬「加重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陳舉例如犯罪涉及危害他人生命,如干擾電腦系統,交通訊號系統等,刑罰參考現有「刑事毀壞」罪。而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等 3 項罪行,如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 2 年,檢控時效期為 2 年;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 14 年,無特定起訴時限。
小組認為新訂的 5 項罪行應適用於域外範圍,如果案件與香港有聯繫,香港法庭應有司法管轄權。
資料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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