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今日收到現時因清洗黑錢罪在香港監獄服刑的陳同佳的來信,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台灣當局於去年12月3日已向陳同佳就該案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台灣刑事警察局今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律政司經充分及全面考慮了香港警方調查及搜集所得的證據後,控告陳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錢罪。陳其後被定罪及被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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