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即屬犯罪的規定,於 3 月 23 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表示,警員搜查前必須申請手令,絕非隨意要求他人交出密碼。
鄧炳強駁斥誤導說法
鄧炳強強調,有人稱「有了這條條例,警察就可以隨時在街上叫人將電話拿出來,給予密碼就沒有私隱」,這種說法是錯的、嚇人及誤導人。 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用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法院批准後警方才可持搜查令搜查相關電子裝置。他比喻搜查住所,若屋內人士用物品頂住大門阻礙警員進入,涉事者可能觸犯阻差辦公罪,今次新增罰則相當合理。
鄧炳強指修訂吸取香港過去多年辦理國安案件經驗,參考法庭案例,完善執法措施及釐清程序,提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能力。他重申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及國安法有關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不影響一般市民日常生活及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Now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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