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戀被發現!15歲男學生「遭女方家長摑掌」消失無蹤 2天後「河邊發現腳踏車」悲劇難挽回
近日,福建莆田15歲男學生卓某桓早戀被發現,女學生家長竟給他一巴掌,卓某桓在那之後失聯,11號晚間,當地某救援中心確認、其不幸溺水身亡...尋人啟事顯示,11月9日早上,卓某桓在華亭油賴村附近走失,身穿白色T恤、黑色短褲,目前已報警。家屬在社交平台發文稱,男生騎車去南湖山邊,至今未歸。
有媒體透露,該男孩失聯前,曾被女生家長扇耳光,引發熱議。女生家長是否應該擔責?男生自行離校後溺亡,學校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北京渲公律師事務所的石宏偉律師表示,女生家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卓某桓的姨夫稱,孩子今年讀初三,11月9日上午9點,卓某桓和另一名學生騎車離校,當天穿著校服和短褲。母親發現他中午沒回家吃飯,覺得怪異,隨後聯繫校方,之後報警。卓某桓離校騎的自行車被發現在5公裡外的河邊。姨夫透露,侄子因為早戀,一周前曾被女孩家長在辦公室扇過一巴掌,之後精神狀態不佳,家人也沒收了電子產品。甩巴掌這件事班導沒和家長說,侄子本人也沒說,這次才知道的
有網友建議,起訴女生家長追責,北京渲公律師事務所的石宏偉律師認為,女生家長扇卓某桓耳光,和卓某桓溺亡不存在法律的因果關係。過錯侵權責任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施了侵權行為
二、實施行為有過錯
三、是被侵權人有損害
四、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女生家長可能滿足前三個構成要件,但是並不滿足第四個構成要件。女生家長扇男生耳光的行為,不必然會導致男生溺亡的結果,所以女生家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該事件中,卓某桓已年滿15周歲,屬於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以及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等,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石宏偉律師表示,目前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學校是否盡到職責,如果卓某桓及其父母對其溺亡存在過錯,學校的責任可以相應減輕。
參考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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