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夫報案「自家的牛舌頭被割」!包拯密令:「回去把牛宰了賣肉」 幾天後罪犯自投羅網
古語有言:「百行德為先,治政廉為首。」
在中國歷史上,包拯因其廉潔清正、鐵面無私的作風被喻為「包青天」,民間傳說他明察秋毫,秉公斷案,猶如天神一般。
那麼,真實歷史中的包拯真就如此足智多謀嗎?這就不得不提到被後人津津樂道的盜割牛舌案了。
只管回去
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這一年,38歲的包拯在為去世的父母守喪期滿整整半年之後,終於從悲傷中走了出來,了無牽挂地重新踏上了仕途。
朝廷將這個大孝子安排在了一個離家鄉不遠的地方:揚州天長縣知縣,也就是今天的安徽滁州天長縣。
此時的包拯不過是一個普通官員,遠沒有後來震動天下的名聲。
剛剛走馬上任不久,包縣令的衙門就發生了一樁怪事。
一位農夫來到大堂,說自己丟了一樣東西,但這件東西聽起來,卻讓人哭笑不得:不是什麼黃金白銀,也不是什麼家傳寶貝,而一條舌頭。
不過這確實是一條十分值錢的舌頭,因為它屬於農夫家裡的耕牛。
在農業社會,耕牛的地位和價值一直居高不下。自先秦開始,歷朝歷代都對耕牛制定了嚴格的法律保護,嚴禁不報告官府就私自宰殺耕牛。
北宋當然不能例外,法律明文規定:「凡無事殺牛者皆判刑」,別說別人家的牛不能故殺、誤殺、盜殺,就算是自己家養的牛,隨便殺了也要判一年有期徒刑。
且不說當時的醫療條件對於傷口感染基本束手無策,失去舌頭的耕牛,吃不能吃,動不能動,實際上也只有死路一條。
為了盡量減少損失,農夫才不得不急急忙忙先來官府報備,請求准許自己殺牛吃肉。
但另一個問題是,這件用心如此險惡的事情,究竟是誰做的呢?
當時並沒有什麼DNA之類的先進破案技術,對方只要偷偷把割走的牛舌一煮,不僅能夠改善伙食,而且從此銷贓滅跡,再也不可能找到對證。
就算他包拯可以問遍十里八村,找出最有嫌疑的案犯,但無法做到人贓俱獲,也就無計可施。
這個人到底是誰?他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什麼?
包拯在公堂上來回踱步,苦思冥想。
堂下的農夫只能不知所措地等待判決——至少只要能夠批准殺牛,至於能不能抓到罪犯,恐怕他也沒抱有這個不切實際的希望。
「你只管回去,把牛殺了。」最終,農夫等到了包拯的回答。
不過包拯馬上又補充交代了一句:「一定要把肉賣掉。」
這當然正中農夫下懷,不管怎麼說,能多彌補一分損失也好。
農夫雖然回去了,但包拯的工作還沒完。
在古代,由於牛皮可以製作盔甲、牛筋可以製作弓弦、牛角可以製作弓身,按照規定,農夫前腳殺了牛,包拯後腳就要派人去農夫家中繳收牛皮牛筋牛角這些軍備物資。
誰知包拯竟然像忘了這事一樣,遲遲沒有派出一名衙役。
自投羅網
果然不過多久,天長縣的集市上,就出現了兜售牛肉的農夫。
在一般情況下,人們只能吃到快要病死老死的牛肉,肉質當然不能和這頭遭到飛來橫禍的壯牛相比。
農夫的攤位前人來人往,著實有不少人對如此新鮮優質的牛肉稱讚不已。
包拯還是沒有派人去農夫家中收繳被剝下的牛皮牛角。
誰知還沒等那邊農夫的牛肉賣完,包拯的府衙之中又來了一個報案的人。
這個人報的案卻不是和自己有關,他是來舉報的。舉報的內容就是:賣牛肉的農夫並未報備,而是私自殺牛。
也許有人奇怪,不管農夫是不是私自殺了自己的牛,又關他一個外人什麼事呢?
這是因為,為了徹底貫徹無事不準殺牛的法律,古代還對此有補充規定:舉報私自殺牛的人,可以受到獎勵。
在宋朝,舉報一頭被私自宰殺的耕牛,可以獲得50貫銅錢的重賞,最多則可以獲得100貫。
50貫相當於我們今天的5000元人民幣(約25000台幣),足夠一個依靠種地為生的農夫置辦家當做點小生意了。
報案人喜滋滋地跪在地上等著獎賞。他胸有成竹:官府沒有派人前往收繳牛皮,這牛一定是私自宰殺的。
誰知他沒有等來賞錢,倒是等來堂上的包拯一句犀利的問話:「你為什麼盜割人家的牛舌?」
這裡的道理很簡單:如果來人和農夫素不相識,見到他公開售賣牛肉,自然而然就認為這是官府批准出售的合法買賣。
可來人一口咬定農夫乃是私自殺牛,可見他不僅對農夫家中十分熟悉,還料定了農夫正當壯年的耕牛必死無疑。
這樣的人,除了那個盜割牛舌的小賊,又豈會有第二個人呢?
果然,盜賊這才驚覺自己踏入了包拯的連環陷阱,頓時臉色慘白,汗如雨下,嚇得跪趴在地上。
後來經過審訊,罪犯將作案動機和經過一五一十全都交待了:
原來此人和農夫有仇,所以不惜冒著風險也要偷偷割去他耕牛的舌頭,要讓他遭受重大損失,等到他見到農夫在集市上兜售牛肉,便知道陰謀已經得逞。
但更讓他喜出望外的是,官府竟然遲遲沒有派人前往農夫家中,這下自己不但有機會把農夫進一步往監獄裡推,還可以順手發一筆橫財,自然是不能錯過的。
可笑他這一切心理活動,早就在當初農夫前來報案的時候,被包拯揣摩得一清二楚,正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盜割牛舌導致農夫不得不宰殺耕牛,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其次也要流放千裡,盜賊經過一路顛簸,也多半是凶多吉少。
盜割牛舌案,不過是包拯小試牛刀的第一樁案件,此後他精於案理、鐵面無私的美名便漸漸傳播開去。
匿金案
開封是北宋的都城,嘉祐元年(1056年)十二月,包拯「權知開封府」,那句耳熟能詳的「開封有個包青天」就是從這裡開始。
在擔任首都市長期間,包拯又一次善用心理解決了一樁疑難案件,也就是被刻在他墓碑上的另一樁「匿金案」。
有兩個狐朋狗友相聚,其中一個特別喜歡喝酒,不醉不休,另一個就不怎麼喜歡喝酒,更別說喝到醉的程度。
偏偏愛喝酒的那個袖中帶了不少貴重的黃金,一旦喝醉發起酒瘋,什麼時候丟了都不知道。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提議,請不愛喝酒的朋友替自己保管一下金子,兩人就可以各自盡興了。
接下來的情節,在今天也不少見:當金子的主人從醉酒之中醒來向朋友索要黃金,得到的答案讓他肺都要氣炸了:「我從來沒有拿過什麼金子。」
失主不信,摸遍了對方全身上下也找不到金子,只好鬧上公堂請包拯解決。
沒了物證,自然對方可以矢口否認,無論包拯如何詰問、失主的證詞如何合理,藏金子的那個人就是咬定了主意不鬆口,一直說自己就是沒有見過金子。
這下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找到金子的下落,就成為還兩人誰清誰白的關鍵。
包拯又在公堂上踱起步子來,踱著踱著,也許是他感到過於頭痛,竟然繞過了公堂,來到後院,把兩個訟主就這麼晾在了堂上。
藏金子的人暗自得意,就等包拯回到大堂上乖乖認栽。
誰知到了後院,包拯一改神態,立刻秘密喊來一個小吏,命令他拿著開封府的公文趕往藏金嫌犯的家中,讓他直接向那些家屬們索要黃金。
確實,如果嫌犯真的藏匿了朋友的黃金,他當然不可能重蹈覆轍,把黃金也交給另一個朋友。他唯一可以信任代為收藏黃金的,就只有家屬。
如果嫌犯沒有藏匿黃金,那麼家屬也必定會理直氣壯,據理力爭。
不管怎麼考慮,派人前往嫌犯家中,都是必要的程序。
結果再次沒有出乎包拯預料,當嫌犯家人見到手持公文的官吏,立即以為偷藏黃金的事情已經泄漏,趕緊只好交出黃金以求減輕罪責。
等到在公堂上等待的嫌犯見到拿著黃金的官吏,頓時驚訝地面如死灰,跪地拜服包公神妙的心理戰術。
嘉祐七年(1062年)五月,已經是樞密院副使的包拯在工作中突然重病發作,僅僅兩個月後,一代青天以終年64歲辭世。
噩耗傳出都城,整個開封大街小巷,不分職業身份都能聽到悲泣和嘆息。
就連皇帝仁宗聞訊,也親自駕臨包家府上弔唁,並為其輟朝一日,追贈禮部尚書,謚號「孝肅」。
整個北宋年間,一共有一百八十三位開封知府,但在《開封府題名記》碑上,獨有包拯的敬仰者實在太多,人們在觀賞碑記時用手撫摸其名,天長日久,竟將名字磨去。
包拯一共擔任天長縣令不過四年,天長縣在千年之後,至今仍為這位老領導感到光榮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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