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藝人楊明涉嫌醉駕在山頂失事撞壆,昨(27日)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及「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下月提堂。三宗罪的最高刑罰,均可能令楊明身陷牢獄之災,其中最嚴重為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刑責等同醉駕,最高可判監3年及最少停牌2年。
而楊明撞毀的戰前石牆,原本有建築師估計復修費高達25萬港元,惟路政署早前回覆中西區區議會,指石牆可用被撞爛的石頭修復,費用僅需4,000多元。
楊明涉醉駕案,將於11月6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的三宗罪中,「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刑責其實與醉駕無異。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如任何人的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在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或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而有合理辯解,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最短停牌期定為2年。
此外,干犯「不小心駕駛」罪,同樣可能受牢獄之災。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至於觸犯「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其實運輸署對汽車玻璃有最低透光率要求。根據運輸署2012年的修訂文件,汽車擋風玻璃最低透光率為70%,後面車窗為44%;而張貼任何反光物料或薄膜於車窗玻璃,須向運輸署作出申請並獲批准,否則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28條,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事發今年8月8日凌晨約零時,楊明駕駛平治私家車,沿山頂馬己仙峽道落山,途至近玫瑰別墅對開一左彎時,據報失控越過對面行車線,首先撞向路邊防撞欄,繼而衝前約60米,猛撼石牆後始停下,右邊車頭擱於石牆上。警員趕抵後,發現姓林男司機(楊明原名林楊明,後改名林明樂)滿身酒氣,需由2名警員扶上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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