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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 星期六

特首無權引用《緊急法》 大律師... _-,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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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今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 緊急法)推行《蒙面法》,明日(5/10) 凌晨起實施。《蒙面法》條例指明禁止在公眾活動中蒙面,警方有權在公眾地方要求任何人除下面罩,若該人士拒絕,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000元。如因醫療或宗教理由,可獲豁免蒙面法。

其實《緊急法》是一條於1922年制訂的過時殖民地法例,只要港督 (現在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 認為局勢緊急,就可訂立任何他們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權限大至可立即修改法例限制市民通訊方法、查封資產、授權入屋搜查,亦可以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市民出境等,令《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自由帶來全方位衝擊。

大律師公會執委沈士文質疑特首沒有權決定香港進入緊急情況,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法》或會引起法律挑戰,法律界選委黃宇逸則認為《緊急法》與《基本法》有關對「緊急情況」決定權誰屬沒有直接關係,但特區政府應按「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形式宣布規例。

沈士文又表示,香港在1997年回歸前已經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吸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形容是「新的、先進社會文明社會共同遵守的基本權利」,而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作為香港最高憲制文件,亦再一次確立人權法案,「同《基本法》有牴觸,不論97年前漏改或冇撤銷、或者97年後訂立嘅,如果違《基本法》嘅程序同要求,都係冇效」

沈士文進一步解釋,《基本法》沒有賦予特首權力直接宣佈、訂立及運用法例,加上根據《基本法》第18條,也訂明只有香港的主權國就香港是否局勢緊急、危害公安及香港社會問題上有決定權,強調:「交畀無權嘅人去宣佈,已經違反對人權嘅限制」,換言之引用《緊急法》過程或已引來司法覆核的潛在挑戰,他重申舊法律在香港現今情況下,包括宣佈緊急狀況的程序及運用上,亦受有關人權法規管,「唔再由一個人無端端declare」。

政府引用《緊急法》料會遭受司法覆核挑戰,不過在申請司法覆核前,條例已經生效。


來源 source: http://circle01.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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