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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7日 星期一

【義士後續】中槍少年獲准保釋 惟控方不斷反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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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槍少年仍然留院,全獲准保釋,毋須守禁足令或宵禁令。案件11月14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聆訊。

地址:沙田裁判法院

日期:10月4日

被告:中槍中五男生曾XX、李XX、郭XX (曾XX身處加護病房,今日未有出庭)

事件:於10月1日,中槍中五男生曾XX 在荃灣追打警員時被實彈射中左胸穿肺,今被控一項暴動罪及兩項襲警罪。除了曾XX,有五男一女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被控縱火罪,案件同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 暴動罪、襲警罪、縱火罪

情況:3名被告獲准保釋,法庭可就曾XX在非自願缺席的情況,處理其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再訊。

答辯撮要:

— 代表曾的大律師引用《刑事程序訴訟條例》第9D(1)條,指不管被告有沒有現身法庭,法庭均可批准保



— 控方不同意,認為被告須於席前申請,並續指曾XX從未上庭應訊,卻由法律代表申請的做法不妥。他

又指,辯方與其要求法庭開此先例,不如申請將法庭移師至醫院,以作處理

— 蘇官道,若然法庭如控方所說般無權處理,被告在案件順延期間便要一直羈留,這等同保釋被拒。他質

疑控方稱法庭無權受理,同時又要求法庭作出有如拒絕擔保的決定。蘇官向控方提問,如裁定法庭有

權處理曾的保釋申請,對控辯雙方有何不公。控方回答沒有,但表示這未必完全符合法例字眼

— 蘇官最後裁定,法庭可就被告在非自願缺席的情況,處理其保釋申請

— 蘇官亦只要求李、郭定期往警署報到及居於報稱地址,卻未對曾設這些限制,以讓曾可好好休養

— 由訴旁聽人數眾多,下次將轉至更大的西九龍裁判法院,以讓更多人旁聽

保釋條件:3人獲准以$5000-$10000保釋外出,不准離港,毋須守禁足令或宵禁令;李、郭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

下次聆訊:11月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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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4人於3/10上庭已獲保釋,答辯撮要:

https://www.facebook.com/104108750972435/posts/130653228317987?sfns=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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