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年,嘉義市有民眾中了大樂透頭獎,獎金約3.9億元。這些錢當然不會全部到中獎者手中,首先要扣20%所得稅,近7000萬元。中獎者是與別人集資買的彩券,但事前沒有向國稅局申報,事後集資人對分超過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又繳納20%稅金,大約1億元。
▼集資買彩券還要向國稅局申報?很多人不知道這件事。過去台中曾有5人合資買台彩獎券,幸運中了29億元。除了繳納近7億元所得稅外,他們還要繳納高額贈與稅。因為有4個人分獎,1個人代領,所以4人另扣贈與稅3億元,總繳稅金近10億元。
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分局長林啟智表示,過去國稅局稅務人員曾經出遊合資買彩券有事先報備,但那次中獎金額僅4萬元,不到220萬元以上,在贈與免稅範圍內。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在臉書上說,國稅局的課稅方式恐違反《納稅人權益保護法》。集資買彩券,開獎前應先辦理報備,否則當領獎人個人所得,若採實質、核實課稅,按其經濟利益實質歸屬決定稅負(納保法第七條第二項),出頭人領得彩金之後,按比例匯出彩金與其他出資人,是否足以證明集資購買彩金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相對地,單憑外觀金流是否足以證明出頭人對其他出資人的應稅贈與?
黃士洲還質疑,國稅局設計事前報備,此等法律未規定的協力義務,是否違反常情?稅官們知道且照做,凸顯徵納資訊不對稱。
林啟智則說,資買彩券應在開獎前先報備,若3人各出100元買3張彩券,3人的彩券要影印,影印資料也要寄到轄下國稅局核備,手續很簡單。很多民眾不知道,中獎以後才發現要繳贈與稅。事前未報備,有事後串證的疑慮,沒有涉及納保法的問題。
被課10億稅金,這根本是合法搶錢吧,不過前提是能中獎啊。
來源:自由時報
來源 source: http://www.bomb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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