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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可引致人命傷亡,屬嚴重的刑事罪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條,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掉下該東西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事件涉及更嚴重的罪行如投擲腐蝕性液體或誤殺等,警方可引用其他條例作出檢控,這些嚴重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
原文︰有無記者朋友問下點解警方要係天橋揼垃圾桶落走緊嘅群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