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麗龍杯」走入歷史!明年7月起禁用 自備容器買飲料「至少省5元」
2021年12月26日為了減少一次性飲料杯的使用數量,環保署22日發布規範草案,規定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業者若違規按次可處1200至6000元罰鍰。 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和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如果提供一次性飲料杯需要加收費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2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草案包含2大部分,一是民國111年7月起禁用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二是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要求112年起需提供循環杯,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
草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一次用飲料杯,實施後開始稽查,業者如果違規,按次可處1200至6000元罰鍰。除此之外,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保冰效果比較好,中南部飲料店大多使用這種容器,北部相對較少。草案訂定地方政府也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和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至於連鎖便利商店和連鎖速食店,則要求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而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如果未能達標,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組長連奕偉強調,草案中的「一次用飲料杯」,是希望連紙杯都不使用。速食店、便利商店業者需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的飲料杯使用數量,來證明減量達標。目前規劃3年期程,自112年至114年分別以減量15%、18%及25%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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